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6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平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鳳山新城甲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