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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74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龔文雄  
被      告  葉安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5日下午14時28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