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879號
上 訴 人 彤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雋霖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新台幣(下同)439,104元,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72,568元,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90元(8880+7710=165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伃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