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437號
原 告 滿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677元【計算式:本金303,365元+利息16,312元(自民國112年7月20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319,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