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439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清濱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753元【計算式:本金42,819元+已結算之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共13,673元+利息68,261元(自民國102年10月21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14.98%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124,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