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44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臧也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