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46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俊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展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78元(含本金13,49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23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共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