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527號
原 告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富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玲敏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