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56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雅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469元【計算式:本金151,782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違約金共計281,687元(詳如附表)=433,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