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5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謝依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寶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7,441元(含本金39,535元,及自民國99年11月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20日止之利息87,9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後,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