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7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洪通澤
訴訟代理人 王怡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翊瑄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狀列載訴訟代理人為王怡璇律師,惟未檢附委任狀,請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