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14號
原 告 洪意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萬5,401元【本金4萬2,92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48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4萬5,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