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15號
原 告 陳宋華
張柏閔
張柏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萬9,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