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28號
原 告 施念芳
訴訟代理人 洪紹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筱菁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狀列載訴訟代理人為洪紹倫律師,惟未檢附委任狀,請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