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46號
原 告 王奕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文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因本件被告經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60號刑事判決認定交付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根據前揭判決附表所示,被告幫助之詐騙集團均係以通訊軟體LINE等網際網路傳播,對包含原告在內多名被害人散佈虛假之投資訊息而為詐騙,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