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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小字第24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黃增南  
被      告  王振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及第五項關於「新臺幣伍萬零參佰柒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肆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及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