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小字第412號
原 告 許淑雯
被 告 兆宏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雅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因轉帳時輸入帳號錯誤,而匯入被告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款項新臺幣37,240元。而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