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小字第64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謝念錦
孫志賢
被 告 黃立宜
立統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佘淑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權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已與被告和解,是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