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小字第78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何敏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846元(含本金24,182元,及自103年1月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21日止之利息13,6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