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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859號
原      告  陳秋萍  

被      告  黃逸平  

            邱蕾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43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