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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小字第88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      告  黃旭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