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小字第88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 告 黃旭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