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簡字第35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楊昱宏
被 告 郭俊杰
尚陽環保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秀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