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簡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寶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鎧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