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簡字第48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秋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495,887元(含本金479,674元、已屆期利息10,299元,及自114年2月1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3月11日止之利息5,9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