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簡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煌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52,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