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園郵局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1,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