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394號
原 告 齊恒室內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哲
訴訟代理人 徐弘儒律師
王永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博即四方建材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