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568號
原 告 民生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紅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