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65號
原 告 舒幼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千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4年度鳳救字第2號),則如原告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