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717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漢偉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