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7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勇集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764元【本金19,538元+已結算之補償款89,243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9,98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118,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22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