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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小字第46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被      告  洪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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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初善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已與被告和解,是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