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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小字第48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被      告  童小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之起訴狀雖列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鳳山區,惟依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被告於起訴前已將戶籍遷至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