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鳳小字第5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世民
林琮祐
吳俊賢
被 告 柯奈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853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0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8,85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伃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