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鳳小字第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李東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參拾元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肆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