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簡字第228號
原 告 永賀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燕金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宏
被 告 築曜機電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芮楹機電科技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紘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三日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