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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簡字第26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陳貞俐  

            陳柏翰  

            蔡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8日14時38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