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391號
原 告 來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靖棚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蕭怡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