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568號
原 告 生活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重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伃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