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577號
原 告 心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幸福健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891元【本金162,137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3,75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165,8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