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訴字第2號
原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坤田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經原告追加訴之聲明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21,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後,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