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訴字第3號
原 告 楊志強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張桐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森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20元,惟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1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22,170,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684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2,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