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呂美鳳
被 告 蔡建鴻
鼎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青蓉
上列被告蔡建鴻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豐金簡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並認被告鼎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嵎琇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