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陳潁珊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劉建南
健發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豐交簡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嵎琇
法 官 陳嘉宏
法 官 陳泳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