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46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春
訴訟代理人 陳信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穎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18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