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383號
原 告 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海
原 告 中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原第一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雖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惟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7日提出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經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之規定,本院應就超過部分向原告補徵裁判費。經核,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30,667元,應徵裁判費5,840元,是原告應再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40元(計算式:5,840-4,300=1,5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