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158號
原 告 家禾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戈雅創意事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873元,應徵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