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252號
原 告 洪茗治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以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