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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司調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合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玄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聚大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源芳間因給付違約金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聚大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蔡源芳為相對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該通知並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各乙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聲請費,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