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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109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范桂好 


被      告  新力旺智慧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